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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迎海与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迎海,林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010号原告任迎海,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林宝森,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迎海与被告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迎海负担。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