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迎海与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迎海,林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010号原告任迎海,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林宝森,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迎海与被告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迎海负担。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