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90号原告解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解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