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阴秀兵与李玉平、郭林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阴秀兵,李玉平,郭林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阴秀兵,男,27岁,1989年5月4日,地址:古交市,联系方式:153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平,男,地址: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林娥,女,地址: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古交市中心,上诉人阴秀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璟芳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