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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完亮与马骏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完亮,马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李完亮。被执行人马骏英,农民。关于李完亮与马骏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一终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骏英发出(2015)岚法执字第2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马骏英于2017年6月15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完亮运费款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一终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