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科,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骆艳,杨宇瑞,杨华福,艾俊英,若尔盖人民政府定居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617号。法定代表人:李茂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1号1单元1503号。法定代表人:雷丽仙。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贵,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藏族,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上午中心B栋1802号。法定代表人:黄少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寅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艳,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瑞,男,199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骆艳,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福,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俊英,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以上四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娟,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若尔盖人民政府定居办,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心强,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系该办工作人员。上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骆艳、杨宇瑞、杨华福和艾俊英(以下简称骆艳等人)、原审第三人若尔盖人民政府定居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宏达公司系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主债务人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8元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 李 斌审判员 :何春梅审判员 :赫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熙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