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志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尹学才,该××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该××职员。被执行人刘志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委托辽宁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志维所有的辽A×××××奥迪A4L轿车一辆。2017年3月24日,辽宁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评估价14.5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4月18日,以评估价下浮20%即11.6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流拍。同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6万元接收上述车辆,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辽A×××××奥迪A4L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鸿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