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海全与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85号5幢1008号。法定代表人:乔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某、被上诉人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舒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