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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东华、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丛某于2017年1月17日17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124栋公寓楼一楼若石足疗店前,因故将被害人徐某拽倒后,用水果刀向其腿外臀部连刺五刀。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双大腿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丛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捕经过等书证。并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丛某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124栋公寓楼一楼若石足疗店前,因故将被害人徐某拽倒,用水果刀将徐某腿部刺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双大腿创口,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丛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害人徐某于2017年1月17日入院治疗,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8,908.69元。案发后,被告人丛某赔偿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丛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丛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中午,其给小薇(徐某)打电话,其不想让她在足疗店上班,她不同意,两人争吵。当日17时许,其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124栋公寓楼一楼若石足疗店找她,她躲到里屋,后其见小薇出来要乘出租车离开,其走过去,她往屋里跑,在足疗店前其用左手拽住她衣服领子,将她拽倒在地,其用左手按住她小腿,右手从兜里拿出刀,朝小薇右侧大腿攮了几刀,后跑离。2、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其在足疗店上班,被告人丛某经常到店里找其按摩,他说挺喜欢其,想要和其处朋友,其说干活挣钱,不想处朋友,没答应他。2017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其从足疗店出来准备乘出租车离开,被告人丛某走过来,其往回跑想进店里,他追上将其拽倒,其感觉他拿刀先向其左腿扎一刀,后在其右腿上扎了几刀。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丛某的自然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双大腿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5、照片,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丛某辨认现场情况及指认藏匿作案工具地点。被害人徐某能够辨认是被告人丛某用刀将其刺伤。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折叠刀。8、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丛某于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9、询问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丛某赔偿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0、物证:折叠刀一把,证实被告人作案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持械,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丛某当庭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二、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洪艳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人民陪审员  姜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