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贺祖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燕,贺祖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住会同县。被执行人贺祖道,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燕与被执行人贺祖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祖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向申请人李晓燕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贺祖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贺祖道的银行存款34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贺祖道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