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香海人文茶馆与徐金阳、徐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阳,徐琪,长沙市岳麓区香海人文茶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阳,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琪,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系徐金阳女儿。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立丕,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香海人文茶馆,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渔场香海西岸***栋***号。经营者:易又业,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婧琦,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金阳、徐琪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香海人文茶馆(以下称香海人文茶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琪及徐金阳、徐琪的委托代理人高立丕,被上诉人香海人文茶馆经营者易又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王婧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金阳、徐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确认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香海人文茶馆承担。事实和理由:1、香海人文茶馆主张与戴仕卿签订《玉树林厨房承包协议书》否认与徐小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作法,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小平虽然与香海人文茶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即香海人文茶馆)和劳动者(即徐小平)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戴仕卿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加之徐小平持有香海人文茶馆代为办理的健康证、《发放工资单据》、《证明》、等证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徐小平工作期间是受香海人文茶馆管理的、工资收入来源于香海人文茶馆,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香海人文茶馆辩称:1、香海人文茶馆与戴仕卿系合法、平等的厨房承包关系,符合承揽关系构成要件。2、徐小平是由戴仕卿雇佣和管理,与香海人文茶馆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金阳、徐琪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香海人文茶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香海人文茶馆与徐小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徐金阳、徐琪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香海人文茶馆与案外人戴仕卿签订《玉树林厨房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您12月14日止。香海人文茶馆将厨房承包给戴仕卿,由戴仕卿自行组织安排及管理厨房工作,组建厨房工作人员(包括两名洗碗工),负责出品、卫生、清洗、清洁、加强监督管理。厨房基本月工资定为人民币40500元(含两名洗碗工工资),工资发放为每月10日,由戴仕卿代表领取并发放厨房人员工资。……在工作中戴仕卿应接受服从香海人文茶馆的领导和监督,主动和外场沟通与协调。……厨房人事管理权归戴仕卿,在保证餐厅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戴仕卿自行安排工作、休息、请假、落实考勤制度等。2016年2月13日,徐小平(徐金阳妻子)经戴仕卿的招聘进入香海人文茶馆的后厨从事洗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厨的工作人员均由戴仕卿自带,包括徐小平在内的其他后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戴仕卿发放,人事管理亦由其负责。2016年3月31日,徐小平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2016年4月2日死亡。事后,徐金阳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玉树林厨师长戴仕卿交付的补偿金共伍万元整办理丧事。之后,徐金阳、徐琪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香海人文茶馆与徐小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14日,该委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认定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香海人文茶馆对该裁决不服,遂成本诉。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应重点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从属制约关系、劳动者是否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从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等多重因素。该案中,根据《玉树林厨房承包协议书》内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香海人文茶馆与戴仕卿之间存在后厨承包关系,依协议内容戴仕卿对其招录人员享有独立的管理职责,徐小平系戴仕卿从外部招聘招用从事厨房洗碗工作,其工资由戴仕卿发放,人事管理亦由戴仕卿负责,故徐小平工作期间系受承包人戴仕卿的管理指挥,戴仕卿对徐小平形成了实质的管理、制约关系。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对香海人文茶馆主张的确认香海人文茶馆与徐小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劳动人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长沙市岳麓区香海人文茶馆(经营者:易又业)与徐小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香海人文茶馆与徐小平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查,香海人文茶馆与案外人戴仕卿签订的《玉树林厨房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香海人文茶馆将厨房承包给戴仕卿,由戴仕卿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厨房工作,招聘厨房工作人员。徐小平系经戴仕卿招聘进入香海人文茶馆后厨从事洗碗工作,其日常工作管理听从戴仕卿的指挥安排,其工资发放额度由戴仕卿自行分配。徐琪、徐金阳称徐小平接受香海人文茶馆的管理、由香海人文茶馆提供食宿,均系香海人文茶馆根据其与戴仕卿签订的《玉树林厨房承包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因此证明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及从属制约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徐小平与香海人文茶馆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徐金阳、徐琪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徐金阳、徐琪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黎 藜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