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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长福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326号原告:李长福,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利(系原告之母),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151号。负责人:周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福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李长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李长福负担。审 判 长  许立代理审判员  刘阳人民陪审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