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小兵、陈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兵,陈志坚,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章小兵,男,1967年8月25日,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71年9月9日,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75年11月17日,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章小兵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小兵于2016年9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坚、李春兰应执标的款24.222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陈志坚、李春兰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被执行人陈志坚、李春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24.222万及执行费3533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章小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陈宝亚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启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