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姜何诉吉首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何,吉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行赔初1号原告:姜何,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吉靖,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诗兴,该市市长。负责人张骥,该市副市长。委托代理人高莉声,吉首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米良,吉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何诉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发现案件事实出现变化的情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何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田玉莲人民陪审员 汪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