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孔令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孔令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840号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6652990783。法定代表人祁保恒,该公司总经理。被��孔令全,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令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孔令全的联系方式(1503365****)无法与被告取得有效联系,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孔令全的地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钻石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202室”进行查找,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法院,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孔令全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原告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