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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文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兰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劳动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庆,呼兰县林业局,呼兰县长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庆,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呼兰县人,农民,住呼兰县。委托代理人,何有,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呼兰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周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夏立君,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呼兰县长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宝臣,镇长。委托代理人白云飞,男,1956年出生,满足,系康金镇副书记,现住呼兰镇。委托代理人周伟东,男,1974年出生,汉族,系长岭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干部(长岭镇林业站机构改革中合并到此单位,周伟东系林业站站长)。现住呼兰镇新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文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兰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呼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