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俊虎与王芬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俊虎,王芬玲,冯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樊俊虎,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芬玲,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朝阳,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玲芳、冯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樊俊虎偿还借款本金160.706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8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玲芳、冯朝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行人樊俊虎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王玲芳、冯朝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