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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爱民、舒邦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民,舒邦发,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曹爱民,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舒邦发,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高王村1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9897-2。法定代表人:舒邦发,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曹爱民与被执行人舒邦发、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3日权利人曹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舒邦发、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邦发、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原告曹爱民���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1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邦发、武汉市闻鹏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08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