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安杰与许双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杰,许双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357号原告:郭安杰,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特别授权),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双龙,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6号。主要负责人:胡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杰与被告许双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杰撤回对被告许双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安杰负担。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睿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