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振军与陈志明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军,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60号���一申请执行人何振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振军与被执行人陈志明健康权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志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振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