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学峰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学峰,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司学峰,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学峰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605元,执行费14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房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房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但该房屋均有抵押且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