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祖林、陈威盗窃罪陈传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林,陈威,陈传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祖林,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因聚众斗殴,2011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16年7月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16年12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威,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亮,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传萍,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本案,2016年12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祖林、陈威犯盗窃罪,被告人陈传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磊,被告人杨祖林、陈传萍,被告人陈威及其辩护人孙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祖林提供海马牌小轿车,由被告人陈威驾驶,二被告人一同或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已治安处罚)窜至本市关口街道、古港镇、永和镇等地,��用弓弩发射含有剧毒飞镖射击或投放含有剧毒食品荼毒的方式,盗窃当地农户散养的土狗,其中被告人杨祖林、陈威共同盗窃16次,盗得土狗17只,价值共计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共同盗窃4次,盗得土狗4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96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古港镇古城社区盗得毛某家重约20斤的麻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280元。2、2016年9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金桥村盗得刘某一家各重约40斤的黑色土狗2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1120元。3、2016年10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古港镇金园村盗得罗某家重约40斤的黑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4、2016年10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永和镇七宝山花炮厂附近盗得七宝山花炮厂重约30斤的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5、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古港镇梅田村盗得叶某一家重约4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6、2016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田家炳中学附近盗得彭某家重约4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7、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古港镇梅田湖村盗得卢某家重约30斤的黑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8、2016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金桥村附近盗得黄某一家重约30斤的白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9、2016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杨溪湖村盗得徐某一家重约3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10、2016年11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古港镇金园村附近盗得朱某一重约30斤的黑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11、2016年11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杨溪湖村盗得傅某家重约3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12、2016年11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附近盗得朱某二家重约2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280元。13、2016年11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金桥村附近盗得黄某二家重约3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14、2016年11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窜至本市达浒镇椒花新村附近盗得徐某二家重约30斤的麻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15、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达浒镇椒花新村附近盗得李某家重约40斤的黄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16、2016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驾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金桥村附近盗得朱某三家重约80斤的黑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1120元。17、201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驾车窜至本市永和镇七宝山硫铁矿附近盗得叶某二家重约40斤的白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值人民币560元。18、201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驾车窜至本市永和镇石佳村盗得黄某三重约40斤的黄麻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60元。19、201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驾车窜至本市永和镇石佳村盗得姜某家重约30斤的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20、2016年12月2日早上,被告人杨祖林伙同陶某驾车窜至本市永和镇石佳村盗得王某一家重约30斤的麻色土狗1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被告人杨祖林、陈威将共同盗窃的17只土狗分8次,被告人杨祖林将2016年12月2日伙同陶某共同盗窃的姜某、王某一家的土狗分1次,均以10-11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在江西省上栗县经营狗肉生意的被告人陈传萍,共得赃款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杨祖林、陈威各分得赃款人��币3000余元,被告人陈传萍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的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40元,并将收购来的土狗注水后再以16.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数千元,2016年12月2日,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威家属赔偿了被告人陈威参与的上述第1至16笔盗窃犯罪中16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16名被害人的谅解。另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杨祖林所有的牌照为赣XXXX**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祖林、陈传萍,被告人陈威及其辩护人孙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二、陶某、王某二、程某证言;被害人毛某、刘某一、罗某、张某、叶某一、彭某、卢某、黄某一、徐某一、朱某一、傅某、朱某二、黄某二、徐某二、李某、朱某三、叶某二、黄某三、姜某、王某一陈述;被告人杨祖林、陈威、陈传萍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林、陈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传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被告人杨祖林、陈威在上述第1至16笔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重处罚。被告人陈威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故对被告人陈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叶某二、黄某三、姜某、王某一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杨祖林退赔。公安机关扣押的赣XXXX**海马牌小型轿车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据此,对被告人杨祖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传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被告人陈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被告人陈传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祖林分别退赔被害人叶某二、黄某三、姜某、王某一经济损失人民币560元、人民币560元、人民币420元、人民币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