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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文传林与袁彦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传林,袁彦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公司,张成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19号原告:文传林,男,1981年3月20日生,侗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袁彦奎,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庞博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成辉,男,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文传林诉被告袁彦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公司、张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为各种原因还需要再考虑一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文传林负担。审判员  胥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曾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