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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立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国军、陈春霞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立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军,陈春霞,陈军伟,王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38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立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祯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秉义。被告陈国军,男。被告陈春霞,女。被告陈军伟,男。被告王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立新公司与被告陈军国、陈春霞、陈军伟、王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新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军国、陈春霞、陈军伟、王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立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新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国、陈春霞、陈军伟、王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已预交2870元,退还原告284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