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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1、韩某等与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韩某,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1242号原告王某1,男,193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韩某,女,193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以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全德,确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原告的儿子。原告王某1、韩某诉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韩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王某1及王某1、韩某的委托代理人聂全德、被告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韩某诉称,原告夫妇共生育一子五女,儿子王某2,大女儿王花,二女儿王枝,三女儿王叶,四女儿王丽,五女儿王勤均已成家另过。原告王某1现在也已生病,加上原告韩某有病瘫痪在床,两原告的3.8亩责任田及荒地3亩没有能力耕种,2015年收了麦后把地给了长子王某2耕种。这几年来被告耕种二原告的责任田及荒地,一分钱一点粮食都不给,原告有病不给兑钱,也不伺候。几个女儿都很孝敬父母,唯有被告不孝,还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现原告韩某病情加重,没钱医治,被告不管不问,致使原告十分伤心,生活没有保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21、尽赡养义务,每年给二原告每人生活费1431元,合计2862元;二、原告以后有病住院的费用由��告分摊1/6及伺候;三、二原告的地由被告王某2耕种,被告给二原告钱和粮食。被告王某2辩称,被告确实种有被告父母的责任田2.6亩,但没有荒地,地是他父母给被告的,而且他母亲给被告说什么也不要,只要管她吃就可以了,被告父母说他不孝顺,几个女儿孝顺,二原告说的不对。被告孝顺,没有好的怎么看出坏的,20多年前他娘有病,××,最近这几年被告没有在家,在外打工被告没有照顾他父母,也没有给他父母钱,但是父母的吃的面是被告给的,他父母没有给他哄过小孩,也没有给他干过活,两原告都是给其女儿干活,原告说他们依靠女儿,没有被告这个儿子。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韩某夫妇共生育一子五女,儿子王某2,大女儿王花,二女儿王枝,三女儿王叶,四女儿王丽,五女儿王勤均已成家另过。原告王某1、韩某的耕地和荒地已经交给被告耕种。二原告现在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原告韩某瘫痪在床。原告王某1、韩某夫妇两人单独生活,被告王某2近几年一直未尽赡养义务。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有赡养能力不能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虽然二原告没有起诉其他子女,但其他子女也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1、韩某的承包地和荒地由被告王某2耕种;二、被告王某2从2017年起每年向原告王某1、韩某支付赡养费3000元(包含生活费和土地收益),小麦1200斤;2017年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2017年以后限当年的10月30日给付;二、从2017年起���告王某1、韩某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被告王某2承担六分之一;原告王某1生病住院期间及原告韩某瘫痪在床期间,由被告王某2与其他姊妹六人轮流护理;如果被告王某2不尽护理义务,每天向原告王某1、韩某支付100元护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