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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熊江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熊江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负责人:王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满族,大专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个人金融部员工,住普洱市思茅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莹,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大专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个人金融部员工,住普洱市思茅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江梅,女,生于1975年9月13日,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江城县人,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诉被告熊江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熊江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后永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