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926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超,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U。法定代表人:周伟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远志,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灵,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员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远志、张美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欧王漆”××/2010owan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71058817,内容:男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共计侵害原告14张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由GettyImages公司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且为使摄影作品符合商业销售需求,拍摄后并经GettyImages员工以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销售需求。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所使用的摄影作品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被告对其有无取得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被告微博拥有众多粉丝,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其利用互联网侵害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但损害后果具有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危害性。原告曾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1.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外文文件与中文译本一致,以及华盛顿州公证员确认YokoMiyashita有权签署《授权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应提供底片、著作权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不是仅提供单方面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声明;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的诉求也不合理;3.应由原告证明涉案图片是否超过保护期的问题,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分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及光盘、时间戳认证文件,侵权网页打印件及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用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来自“色影无忌”公众号的截图十张,用以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其网上公布的照片并不当然享有著作权。本院结合质证意见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公证书中的文件合法,本院认为,两公证书系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已经公证认证程序,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及光盘、时间戳认证文件、侵权网页打印件及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有异议,但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勘验核实,被告表示庭前已查看,由法庭验证核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能够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上传认证文件验证成功,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且原告以被告侵犯著作权为由,已向本院对被告提起系列诉讼,其主张的律师费亦明显过高,故本院对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数额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内容显示为美国一摄影师与美国GettyImages公司纠纷的报道,无法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即使该新闻报道的内容属实,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以下亦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签署《授权确认书》,确认的主要事项有:1、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2、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担任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g.cn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原告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且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行为等。4、附件A中包括Stockbyte等品牌。2016年8月24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YokoMiyashita亲自出现在本人面前签署了本证明书所附文件,宣誓其有权签署前述文件,并确认其作为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执行签署文件内容之行为是代表了该公司自由、自愿之行为。2016年8月24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KimWyman证明: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员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证明书所附的书面文书上显示的日期之日其亦有该权限。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及相应证明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中国链接为××(视觉中国)网站,该网站上展示有内容为男人的图片一张(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右边标注为“Businessmanstandingonbeach,arrowsdrawninsand”,并标注了ID、尺寸、授权方式、品牌等基本信息,其中尺寸为:30.5MB-2657×4016…;品牌为Stockbyte。图片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对网站图片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在网址为××/2010owan的“欧王漆”新浪官方微博上(微博认证信息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16日发布的一条微博信息配了图片一张(被控侵权图片)。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对上述微博信息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庭审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对涉案图片与被控侵权图片进行了比对。涉案图片被控侵权图片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相同,被告认为两者基本相同。诉讼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下列事项,论证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其内容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在其网××m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结合原告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内容与原告在上述网站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其对中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虽然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但如前本院认证,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已不予采信,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反驳及推翻原告提交的著作权权属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关于涉案图片已过保护期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作品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告于诉讼中认为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尚处于保护期之内,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经询问,原告主张涉案图片发表于2000年左右。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图片尺寸显示出来的像素、大小等信息,结合数码相机的发展历史,原告主张涉案图片发表于2000年左右,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涉案图片尚处于保护期内。被告在自认通过网络搜索取得图片的情况下,虽然就涉案图片提出保护期异议,但仅为单方陈述,并没有举证反驳其使用的图片已超过保护期,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其“欧王漆”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且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的涉案图片拍摄角度、构图、内容等均相同,双方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已确认被告已删除了被控侵权图片,原告主张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已实际得到履行,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本案中双方均没有举证原告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结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后果等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该赔偿数额已包括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该金额已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长磊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