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向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通代理审判员 郄 彬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