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仁娟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娟,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898号原告:吕仁娟,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谢恩波,均系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仁娟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简称董家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及6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仁娟,被告董家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第二次开庭未到庭)、谢恩波(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仁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金、征地补偿款23312.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村出生且户口未迁,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但自原告婚后被告就拒绝原告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7年3月,被告公布的村集体经济成员名单,原告仍在其列。自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八组先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租地租金、征地补偿款等每人共计23312.80元,以原告为出嫁女为由拒不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董家庄村委会承认原告吕仁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董家庄村委会承认原告吕仁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仁娟土地流转金、征地补偿款23312.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