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文轩与潘贝贝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轩,潘贝贝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轩,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贝贝,女,汉族,1996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上诉人高文轩与上诉人潘贝贝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文轩于2017年6月13日、上诉人潘贝贝于2017年6月15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文轩与上诉人潘贝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文轩负担1428元,由上诉人潘贝贝负担1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