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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文轩与潘贝贝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轩,潘贝贝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轩,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贝贝,女,汉族,1996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上诉人高文轩与上诉人潘贝贝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文轩于2017年6月13日、上诉人潘贝贝于2017年6月15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文轩与上诉人潘贝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文轩负担1428元,由上诉人潘贝贝负担1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