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凤君与被执行人刘英树、宋桂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君,刘英树,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杜凤君,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英树,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桂芳,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凤君与被执行人刘英树、宋桂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刘英树、宋桂芳应支付杜凤君欠款93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杜凤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