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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嵘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环路5-2-505。 法定代表人:刁添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嵘,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乐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