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机制砂厂与李益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机制砂厂。委托代理人陈敏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六组5号。被执行人李益新,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被执行人伍克华,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朝丰村8组。你们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伍克华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立案费1523元,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卿明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