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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段文恭、孔香娥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文恭,孔香娥,段文让,雷清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恭,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平遥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平遥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香娥,女,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平遥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平遥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让,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介休市东南办事处居民,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张晋梁,山西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清爱,女,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平遥火柴厂居委会居民,住。委托代理人程宝林,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文让、孔香娥、段文恭因与被上诉人雷清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文恭、孔香娥、段文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