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涛与李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李华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336号原告:沈涛,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粉,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沈涛与被告李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李华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李华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华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6000元及利息(以106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华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6年4月25日归还上述借款,借款人李华粉在借条上签字,并将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写在借条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于2016年11月27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其中约定如无法履行还款计划,被告自愿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按2%月息计算。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华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被告李华粉向原告沈涛借款10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沈涛人民币合计壹拾万零陆千元正。此款在16年4月25日归还。借款日期16年3月16日。”被告沈涛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2016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欠沈涛借款人民币壹拾万陆千元,自愿于2017年1月26号前还三万陆千元正,余款柒万元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有1期不履行,沈涛可就欠款全额诉至法院,并自愿承担自2017年1月26号后的借款的利息,利息按2%月息计算。还款计划人:李华粉,日期2016年11月27日。”嗣后,被告李华粉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华粉向原告沈涛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华粉依法负有还款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沈涛主张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照约定利息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华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涛偿还借款10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20元,由被告李华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2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杜 屏代理审判员 肖云璐人民陪审员 闻 栋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