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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正江、徐素方等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江,徐素方,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179号原告孙正江,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民,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徐素方,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民,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正江、徐素方诉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正江、徐素方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江、徐素方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0元,由原告孙正江、徐素方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