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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钟吉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明,钟吉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钟吉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申请执行人杨德明与被执行人钟吉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德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杨德明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