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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货款1944800元、违约金24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3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有日岚国用(2010)第546号土地使用权,已被他案查封,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