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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丽军与被告成都医美抗衰老研究院、王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军,成都医美抗衰老研究院,王亮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362号原告:姜丽军。委托代理人:吴信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医美抗衰老研究院。负责人:王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荣,公司员工。被告:王亮。原告姜丽军与被告成都医美抗衰老研究院、王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姜丽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姜丽军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