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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建友与易小红、张福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友,易小红,张福容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11号原告:黄建友,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易小红,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人:张福容,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黄建友与被告易小红、张福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建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建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