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喜阳与陕西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阳,陕西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96号原告王喜阳,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文祥,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喜阳与被告陕西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喜阳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