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卫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05号被执行人:李卫卫,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赵县人,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205号李卫卫犯盗窃罪一案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李卫卫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李卫卫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200元。李卫卫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李卫卫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李卫卫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冀0528执205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205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李卫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卫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卫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205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