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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董洪、刘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董洪,刘榕明,曾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董洪,男,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城区粤桂花城。被执行人:刘榕明,男,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曾燕凤,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董洪与被执行人曾燕凤、刘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曾燕凤、刘榕明履行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燕凤、刘榕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桂0881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燕凤、刘榕明共有的坐落于刘榕明、曾燕凤共有的坐落于桂平市紫荆镇三江街的房屋两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燕凤、刘榕明共有的坐落于刘榕明、曾燕凤共有的坐落于桂平市紫荆镇三江街的房屋两栋【1、产权证号:浔房权证紫荆字第××号,共有人曾燕凤;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紫荆字第××号。土地证:浔国用(2011)第1598号,地号:290101027号。2、产权证号:浔房权证紫荆字第××号,共有人曾燕凤;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紫荆字第××号。土地证:浔国用(2011)第1599号,地号:2901010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