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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剑军、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军,梁超,方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超,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乃凤,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剑军、梁超因与被上诉人方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字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剑军、梁超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剑军、梁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