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剑军、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军,梁超,方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超,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乃凤,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剑军、梁超因与被上诉人方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5民初字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剑军、梁超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剑军、梁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