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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明印、耿书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印,耿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68号申请人:刘明印,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耿书信,男,1949年农历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关于申请人刘明印申请执行耿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书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刘明印于2017年3月9日向邱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书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耿书信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耿书信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因其下落不明,我院也依法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未到案,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耿书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明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耿书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明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3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