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士超与刘燕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超,刘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士超,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刘燕翔,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王士超与被执行人刘燕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燕翔应向王士超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赔偿王士超按揭费33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397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1652号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燕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燕翔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碧路芷兰湾2街1号1502的房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上述房屋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亦已经轮候查封,目前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将刘燕翔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禤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