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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岩与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997号起诉人王岩,男。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王岩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暗箱操作导致原告社会保险中途断档8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0000元。事实和理由:十六年前,起诉人与辽河石油勘探局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从未与盘锦辽河油田大业实业有限公司即更名后的盘锦晨宇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1-2002年间,晨宇集团董事长刘胜、总经理徐长彬等人因急功近利而强迫诱导起诉人调入该单位,刘胜口头承诺起诉人可以不上班,发工资缴保险的前提条件是工作关系必须转入大业公司。2002-2016年间,起诉人在按月拿到工资的同时,却不知晓晨宇集团旗下的大业公司将原告的五险一金断档的详细情况,起诉人察觉后多次找大业公司即更名后的能源公司交涉无果。国家八部委在2002年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律处于真空状态。起诉人提起此次诉讼的理由包括被起诉人办理各种手续时证据留存涉嫌弄虚作假。综上,被起诉人暗箱操作中断起诉人社保行为违法,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中断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因此,起诉人王岩因其所在企业改制而导致本人社会保险中途断档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