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炳华与邓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华,邓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华,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邓海辉,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陈炳华与邓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