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炳华与邓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华,邓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华,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邓海辉,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陈炳华与邓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