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静智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1354号原告:沈静智,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榕,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杨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静智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静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众交通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静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众交通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2.上述损失要求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和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和限额的由大众交通公司赔偿。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16:00许,沈静智骑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案涉电动车)于上海市东湖路进淮海中路约50米处与大众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陆某某驾驶的沪FVXX**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沈静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静智无责任。沈静智伤后送医治疗,医疗费由大众交通公司支付。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酌情给予沈静智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肇事机动车系大众交通公司所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人保财险公司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静智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大众交通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律师费3,000元,其余同人保财险公司意见。已为沈静智垫付医疗费26,138.30元及电动车修理费450元,要求一并予以处理。人保财险公司书面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肇事机动车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未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静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沈静智所述事故情况及肇事机动车投保情况属实,大众交通公司于事发后为沈静智垫付医疗费26,138.30元及案涉电动车修理费45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陆某某系大众交通公司工作人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大众交通公司承担。经审查,事发后沈静智伤情一直处于治疗状态,其在鉴定后一年内起诉,未逾诉讼时效,人保财险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人保财险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和限额内先行赔偿沈静智的合理损失,超出保险范围和限额的部分由大众交通公司赔偿。本院对沈静智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凭据确认为元26,138.30元;营养费,沈静智主张900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予以确认;护理费,酌情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护理期30天,支持1,800元;交通费,沈静智主张5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衣物损失费,酌情支持200元;鉴定费,凭据确认为1,000元;律师费,沈静智主张3,0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电动车修理费,凭据确认为450元。上述损失除律师费外共计30,988.3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950元;超出部分为18,038.30元,计算免赔率20%后为14,430.64元,由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免赔部分3,607.66元,由大众交通公司赔偿。故人保财险公司总计须赔偿沈静智损失27,380.64元。律师费3,000元,由大众交通公司赔偿,与前述免赔部分合计为6,607.66元,与其为沈静智垫付的医疗费26,138.30元及电动车修理费450元相折抵后,沈静智须返还大众交通公司19,980.64元。大众交通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沈静智损失27,380.64元;二、沈静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