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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祥领与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祥领,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53号申请人荣祥领(身份证号:3729281961********),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电化厂院内。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776-9),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朱家庄村28号。申请人荣祥领与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荣祥领货款47375.00元,案件受理费492.00元,合计4786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荣祥领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宏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