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牛丙旭、姜丽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丙旭,姜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异14号异议人牛丙旭,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又名姜立),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人牛丙旭,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丙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牛丙旭于2017年3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牛丙旭称,请求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执861号强制迁出公告。理由:申请执行人姜丽华所办房基地与牛丙旭所占地块四至、面积均不符(国土局周童瑞等3人现场测量过,牛丙旭所占地块,与本案地块非同一地块)。因此为避免牛丙旭造成更大的损失,请求霸州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撤销(2016)冀1081执861号强制迁出公告经查,申请执行人姜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丙旭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1081执861号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牛丙旭在2017年3月29日前自行从土地使用权人姜丽华名下位于霸州市××××村土地证号为霸土霸集建字第030102**号宅基地内搬出。又查,申请执行人姜丽华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5)霸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告(姜丽华)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姜丽华等六人六宗宅基地证进行了补充调查,被告牛丙旭所占地块与姜丽华等六人六宗宅基地使用证是同一地块。判决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本院认为,(2015)霸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被告牛丙旭所占地块与姜丽华等六人六宗宅基地使用证是同一地块”,故异议人牛丙旭认为“申请执行人姜丽华所办房基地与牛丙旭所占地块四至、面积均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2016)冀1081执861号强制迁出公告,并责令牛丙旭限期从姜丽华名下的宅基地内搬出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牛丙旭提出的异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牛丙旭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朱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